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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設立訓練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目的。 二、訓練機構名稱、訓練分類及檢定訓練課程。 三、訓練機構地址及訓練場所。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五、財務計畫:包括收支預估及資金來源。 六、訓練規劃:包括訓練班次、教材、設施、飛航訓練設備及完成特定訓練所需之教學資源配置。 七、訓練場所配置圖。 申請人視其性質,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設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其直接監督機關同意文件。 二、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設立者,其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 三、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章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人擬於國外訓練機構執行術科訓練者,應另檢附該國民航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機構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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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