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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前條籌設申請之訓練分類及訓練課程涉及飛行訓練活動者,除應檢附前條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航空站或飛行場之使用計畫:包括航空站或飛行場之地址、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及場地規劃。 二、航空器使用計畫:包括使用頻率、空域需求及飛航航點。 三、使用之航空器規範。 四、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航空器之財務計畫:包括付款方式及資金來源。 五、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六、飛航教師簡歷。 七、使用之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及輔助訓練裝置。 八、飛行提示區域及地面訓練設施之規劃。 申請人申請執行自由氣球飛行訓練者,得提出臨時起降場之使用計畫,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民航局受理第一項申請,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交通部不予核准: 一、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或時間帶不足。 二、航空站、飛行場設施或空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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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