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 第8條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依前二條核准籌設之申請人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時,應於核准籌設期間檢附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等之維護計畫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前項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訓練機構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三年以上,其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前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 二、原核准租賃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賃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