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 第3條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公開登記及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核發,得由民航局委託航空警察局執行之。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關營運管理事項,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二項及前項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