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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 機場排班登記證與相關標識之配掛及漆繪規定如下: 一、機場排班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左胸前。 二、車輛標識漆繪於前門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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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