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法 › 第101條

民用航空法 第10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0條看 民用航空法 全文第10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