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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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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11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兼供他用者。 二、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廢止、讓與或出租者。 三、飛行場收取費用不依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管理其助航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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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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