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法 › 第13條

民用航空法 第13條

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 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 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 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民用航空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