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法 › 第16條

民用航空法 第16條

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民用航空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