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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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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70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
第三十條
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 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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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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