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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23條

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二兆赫為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之專用頻段;一 三二至一三六兆赫用於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時,應照國際電信聯合會 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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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