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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33條

多向導航設備頻率,應按左列順序選用之。 一、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三、一○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四、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 五、一○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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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