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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 第34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34條
使用相同及鄰近頻率之諸電台,其地理上之隔離,應依左例條件決定之: 一、電台之有效服務半徑。 二、使用該電台之航空器之最高飛行高度。 三、維持儀器飛行規則 (Instrument Flight Rule 簡寫 IFR) 之最低高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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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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