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 第4條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4條

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或團體得依據本規則之規定,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 機。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