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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一式二份,並備妥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無線電對講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 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始得使用。 前項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應隨機攜帶,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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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