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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6條

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向發照機關申請 查驗換照。執照遺失時,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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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