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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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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4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 ;鄉 (鎮、市) 公所就檢舉案件應知會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 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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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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