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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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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