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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二、助航、安全及訓練等作業支出。 三、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支出。 四、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 五、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 六、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支出。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八、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十、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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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