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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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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考核依左列規定獎懲之: 一、年考: (一) 特等:給予三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甲等:給予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乙等: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 丙等:不予獎懲。 (五) 丁等:記過。 (六) 另予考核之人員,其獎金按年考折半發給。 二、總考: (一) 特等:由行政院頒給獎狀。 (二) 甲等:由內政部頒給內政獎章。 (三) 乙等:由省政府頒給獎狀。 (四) 丙等:不予獎懲。 (五) 丁等:記過。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本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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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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