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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省政府辦理民選縣 (市) 長年考,得列特等一員,以工作操行均屬特別優 異有事蹟可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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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