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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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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
民選縣 (市) 長操行之考核就左列項目根據事蹟評定其分數: 一、忠誠:包括遵行國家政策、行政革新及公務員服務法之忠誠事蹟。 二、公正:包括處理地方公務及團體或私人等爭議事件平允之事蹟。 三、清廉:包括拒受賄賂及潔身自愛等事蹟。 前項各款分數最高額如左: 一、忠誠三十分。 二、公正三十分。 三、清廉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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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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