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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7條

民選縣 (市) 長之操行,由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詳加考察,列舉事實報 請省政府查核,交由民政廳詳細紀錄,以為該年年考之根據;其他有關機 關首長對於民選縣 (市) 長之操行,有意見時,得列舉事實,送民政廳查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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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