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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8條

民選縣 (市) 長之工作成績,依該省縣 (市) 年度施政計畫,參酌各該縣 (市) 政務之繁簡難易,列舉事項訂定百分比總標準,以為考核根據。並 得就全省各區實際狀況,擇其類似之縣 (市) ,分為若干組,每組訂定同 一標準,分別考核。 前項總標準,由省政府訂定,並函報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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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