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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9條

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應各就其主管或有關部門之各項工作 ,訂定百分比之標準,送由省政府彙核,附載於前條規定總標準之內。 前項主管或有關機關分配民選縣 (市) 長工作成績百分比時,其性質相同 者,應合併為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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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