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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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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