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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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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