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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結算,製作經會計師簽證之結算報告書,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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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