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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5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雇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雇用,民間機構應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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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