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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 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 四、接管人。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時日。 七、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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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