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23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3條

甄審會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選出之合格或入圍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綜合評審均未達甄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