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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4條

工作小組應向甄審會說明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 甄審會就前項說明確認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者,主席應提交甄審會依下列方式之一作成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一、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計評審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依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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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