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16條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