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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業務狀況。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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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民間機構於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第19條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第20條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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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