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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 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依投資契約及其他法令規定,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者。 前項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主營業所地址。 二、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之名稱及其機關、主營業所地址。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七、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第13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營運後有終止投資契約者,依本…第14條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強制使用民間…第15條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第16條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除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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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