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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接管營運設施之一部者,就該接管部分與未受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協議。 前項協議不成由主辦機關裁決之。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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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