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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9條

民間機構應於強制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構造物、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財物及文件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 前項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時,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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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