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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五份,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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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