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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五條所定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地位置、區位、現況條件說明。 二、相關計畫開發配合情形。 三、產業分析及供需評估。 四、民間園區性質及預定引進產業之類別、性質。 五、開發期程。 六、土地使用計畫;其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標示各使用分區。 七、公共設施配置計畫及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八、交通系統動線規劃及衝擊評估。 九、開發財務計畫。 十、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十一、經營、管理、維護計畫及其組織。 十二、經濟發展需要性及開發計畫可行性評估。 十三、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及因應對策。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應附具說明圖、表資料。 第一項第九款之計畫內容,應包括用地取得、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維護等經費支用,依辦理進度逐年估列統計,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償還方式,且應具備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財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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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