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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視捷運建設計畫之需要,採分階段方式甄選。 民間機構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其計畫書經甄審委員 會評定為最優案件,報經行政院核定者,自接獲通知准予投資日起,取得 投資人資格。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最優案件之計畫書內容 尚不盡理想者,得不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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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