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 第16條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16條
投資人依前二條規定籌辦完成,向主管機關為籌辦完成通知後,應依通知 中所載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主管機關發現投資人之籌辦完成通知之記載不 實者,得命其停止施工,並按籌辦未完成之規定辦理。 投資人開始施工後,應按投資人在投資計畫書中記載之流程、進度及內容 確實掌握施工進度、品質,主管機關得按投資計畫書為必要之監督。 投資人為完成
第四條
所定之投資案,擬修改計畫書內所載之項目者,應經 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申請修改之事項不足以影響甄審結果者,得許可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