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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18條

投資人為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從事之土木建築工程所需各項執照,必要 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事務之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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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