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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第3條

前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部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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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