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第4條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第4條

第二條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獎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檢附下列相關資料為之: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