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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第35條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5條
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
第二十五條
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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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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