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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承裝業僱用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時,在職技術員工未達第六條規定 之最低人數者應於三十日內另行僱用。承裝業技術員工不足,在未另行僱 用前不得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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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