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10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