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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 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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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