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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 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 二、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 一、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 二、水下文化資產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 三、其他已無劃設保護區必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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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
第12條
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保護區之廢止程序…
第13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應經審議會審議決議通過並會商有關機關後,由主管機關將…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保護區之廢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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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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