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準用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